澳大利亚证券监管机构金融科技主管表示,区块链和加密货币技术所实现的功能与现有金融基础设施相同,因此在制定法规时不应将其视为不同的资产类别。
3月11日,在墨尔本货币与金融会议上提交的一份文件中,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金融科技主管里斯·博伦提到,加密货币监管应基于经济实质而非技术形式。
代币化证券应适用证券法,稳定币应启动支付服务立法。他还提到其他加密货币可能适用消费者保护法。
博伦还阐述了哪些观点?
博伦的监管方式不同于美国《CLARITY法案》和欧洲《加密资产市场监管框架》等各国针对加密货币的监管框架。
博伦进一步指出,资本配置、支付和风险管理三大金融功能已随技术进步而发展,区块链等分布式账本技术不应被区别对待。
这位金融科技主管补充说,监管体系至今已适应从纸质工具到电子记录的技术变革,始终未脱离消费者保护、市场诚信和系统稳定性等基本原则。
澳大利亚加密货币市场也一直遵循ASIC第225号信息手册的指导,该文件指出《公司法》中现有"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定义可涵盖数字资产。
ASIC第225号信息手册主要针对中介机构而非代币进行监管。博伦提到,数字资产行业中的多数消费者权益损害源于提供托管、交易、借贷或收益服务的加密平台的行为。
博伦确认去中心化产品或服务可能引发合规问题,同时强调法律分析应着眼于实际控制权和收益权,而非形式上的去中心化主张。
今日加密货币新闻要点:
加密货币价格持平,亚洲确保天然气供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