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IC金融科技主管称加密货币不应被视为独立资产类别
澳大利亚证券监管机构金融科技主管表示,区块链和加密货币的功能与传统金融基础设施相同,因此在立法时不应将其视为独立的资产类别。3月11日,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金融科技负责人Rhys Bollen在墨尔本金融会议上提出,加密货币的经济实质而非技术形式应作为监管依据。证券型代币应适用证券法,稳定币需符合支付服务法规,其他加密资产可能纳入消费者保护法范畴。
Bollen的监管思路区别于美国《CLARITY法案》和欧盟《加密资产市场法规》等针对加密货币的单独立法。他强调资本配置、支付和风险管理三大金融功能随技术发展,分布式账本技术不应被区别对待。监管体系历来适应技术变革(从纸质凭证到电子记录),始终坚守消费者保护、市场诚信和系统稳定等核心原则。
澳大利亚通过《ASIC 225号信息文件》引导加密市场,指出《公司法》现有"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定义可涵盖数字资产。该文件侧重对中介机构而非代币的监管,Bollen指出行业乱象多源于提供托管、交易、借贷或收益服务的平台操作问题。他同时警示去中心化产品或服务可能引发风险,强调法律分析应关注实际控制权与收益而非形式上的去中心化主张。
TheNewsCrypto03/11 0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