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之都的加密音符:奥地利加密税收与监管制度概览

深潮Publicado a 2025-06-09Actualizado a 2025-06-09

本文将对奥地利加密货币税制与最新监管动态进行梳理。

撰文:Fintax

1. 奥地利共和国简介

奥地利共和国(Austria)位于中欧的内陆,实行议会制,是一个代议民主国家,共有 9 个联邦州。1995 年,奥地利加入欧盟,同时是 OECD 创始国之一。奥地利是欧盟国家中较早进行加密税制改革的国家,本文将对奥地利加密货币税制与最新监管动态进行梳理。

2. 奥地利的基本税收制度

2.1 奥地利税制概览

奥地利联邦财政部(Federal Ministry Finance,FMA)是奥地利负责执行所有财政法律和征收税款的主管机关。该部门将税收收入分配给公共和社会服务,以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其税收年度遵循日历年(1 月 1 日 -12 月 31 日),基于收入等级实行累进税制,个人所得税税率从 20% 至 55% 不等,在欧洲范围内属于较高水平。

根据税制,奥地利居民与非居民都可能成为应税人。在奥地利居住并每年在该国停留超过 180 天的个人,则被视为正式税务居民,与国籍无关。税务居民需对其全球收入缴纳税款,包括来自就业、商业、投资和财产的收入。对于非居民,奥地利仅对其在奥地利来源的收入征税,即「有限税务责任」。然而,如果非居民的主要收入来源于奥地利(例如,90% 以上的收入来自奥地利),则可能被视为「无限税务责任人」,需对全球收入纳税。非奥地利国籍而涉及向奥地利政府纳税者,可能会受益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模型税收公约的双重征税协议(DTA),避免为同一收入缴纳两次税款。

据 2024 年全球税基侵蚀报告,奥地利因跨国税务滥用每年损失 $1.3 亿(约占财政收入 1%),并加大对重大逃税案件(罚款€150,000 起)的调查时效与惩处力度。为防止避税和逃税行为,奥地利参与自动信息交换(AEOI)系统,该系统允许不同国家的税务机关之间交换信息,有助于预防与监督税务违规行为。在国内的税务系统中,个人的社会保障号码(Sozial versicherungs nummer)充当税务识别号码,通常由雇主办理注册手续。自雇人士可以通过自雇人员社会保险机构(SVS)获得该号码。同时,应税者还需要个人税号(ATIN),该号码将在新住所或税务机关注册时,由税务局发放。对于企业而言,应在注册公司时获得增值税识别号码(UID Number),用于增值税注册。

2.2 个人所得税

奥地利对居民个人全球收入和非居民在奥地利来源收入征收所得税,税率按超额累进方式分为 20%、30%、41%、48%、50% 和 55% 六档,其中收入低于€13,308 可免税。其中最高边际税率(55%)是欧洲第三高,仅次于丹麦 55.9% 和法国 55.4%(作为参照,欧盟平均顶格税率约 42.8%)。

2.3 公司税

自 2023 年起,奥地利公司税固定为 24%,与西班牙 25%、比利时 25% 接近,但高于新加坡 17% 而低于南非 27% 和金砖国家 27.20%。公司分配利润时,还需在股东层面缴纳 23%(对公司)或 27.5%(对其他受益人)的股息预提税。

2.4 增值税(VAT)

奥地利的标准增值税率为 20%,在容霍尔茨(Jungholz)和米特尔贝格(Mittelberg)地区为 19%,略低于欧盟平均 21.6%。书籍、食品等适用 10% 低税率,文化娱乐、葡萄酒和国内航班等适用 13% 的优惠税率,而部分出口与跨境服务,医疗、教育和金融服务等则免征增值税。

2.5 其它税收

除以上税收外,奥地利还对个人征收房产税,不动产转让税。对于企业,需要向设有常设机构的市政当局缴纳市政税,为员工预扣工资所得税,雇主和雇员均需缴纳多档社保费等。为饯行环境保护,奥地利政府对能源、运输、污染等多项活动征收车辆税,一次性登记税(针对车辆排放量征收),碳税,数字服务税等。

与其他地区相较不同的是,奥地利自 2008 年起废除正式的遗产税和赠与税,其中不超过阈值的赠与免审报(来自直系亲属或伴侣的赠与€50,000 以上,来自他人的€15,000 以上,艺术品、家居用品及偶发性€1,000 以下赠与)。与之相比,欧洲其它国家仍然采用较高的遗产税政策:英国对£325,000 以上遗产仍征 40%,法国、德国等国也普遍在 20–45% 区间。

2.6 奥地利税收新规

2025 年,为应对通货膨胀,奥地利政府提高了所得税起征点。除对超过 100 万欧元收入征收 55% 税率外,其他税率的起征点均有所上调,约为 4%。这意味着年收入超过 13,308 欧元的个人需缴纳所得税。此外,一些可扣除项目,如单亲和退休人员扣除额,也略有上调。针对小企业的关键变化是,政府将增值税(VAT)注册起征点从 35,000 欧元提高至 55,000 欧元。这意味着年营业额低于 55,000 欧元的公司无需注册或缴纳增值税。

3. 奥地利加密货币税制

2022 年 1 月,奥地利通过所得税法(Austrian Income Tax Act,EStG)修正案,通过对资本性收入相关条款 Section 27b 进行更新修改,确立了对加密货币的系统性税收框架。2022 年 3 月 1 日起,奥地利受欧洲环境署(European Environment Agency,简称 EEA)影响,进行生态社会税收改革(Eco-Social Tax Reform)并对其加密货币税收政策产生了一定影响。

同时,作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创始国之一,奥地利也需要遵守 OECD 指定的《税收协定模型》(OECD Model Tax Convention),该模型致力于避免各国间出现双重征税,提供防止税收逃避指导,为国际税收协定的条款和结构提供了标准化的框架,帮助各国政府协调和简化跨国税务事务,促进税收信息交换。

3.1 奥地利针对加密货币的定性

奥地利财政部(FMA)将加密货币视为无形资产(intangible asset),而非法定货币(fiat currency)。但奥地利将加密货币视为收入进行征税,其受奥地利所得税法(Austrian Income Tax Act,EStG)管理。

根据奥地利所得税法(EStG),加密货币被视为一种数字形式的价值表达,其价值不由中央银行或其他国家机构确定或担保,不必然与任何法定货币挂钩,也不具有货币或法定支付手段的法律地位,但可被自然人或法人接受为交换媒介,并可通过电子方式进行转让、储存或交易。此外,因加密货币转移行为而产生的偿付请求权亦视为加密货币。

这一定义覆盖了公开发行且被接受为交换媒介的加密货币,以及稳定币(stablecoins),但不适用于非同质化通证(NFT)以及资产通证(asset tokens,由实际资产作为支撑的通证)。这些产品的征税依据根据其具体性质,适用一般税法规则。

3.2 具体加密货币税收制度

3.2.1 针对加密货币的收入税(Income Tax)

根据奥地利所得税法(EStG)第 27a 条第 1 款,加密货币持有的收入适用特殊税率 27.5%,且不计入其他收入的累进税率范围。而加密货币产生的收入可被分为现行收入(current income)和实现收益(realised gain)两种,下文将对其定义与具体应税行为进行详细介绍。

3.2.1.1 现行收入(Current Income)

通过持有加密货币资产产生的现行收入(current income),即通过转移或交易加密货币而获得的报酬或收益。应税行为如出借加密货币所得利息,为去中心化金融过程(Decentralised Finance process, DeFi)提供流动性,参与流动性挖矿(liquidity mining),运行主节点(master node)等所获得的回报,或当收入来自于交易手续费 (transaction fee),无论是否产生新币,都作为税务目的产生当前收入。可能被混淆但不征税的行为包括:仅涉及交易验证而非获取直接报酬的权益质押(staking),不收取交易费用向他人转移加密货币(也即空投,airdrop)和其中产生的收益(bounties),及由于「硬分叉」(hard fork)而产生的加密货币。由于默认以上情况取得成本为零,故不征税,但在未来出售时将对其全部价值征税。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挖矿收入不涉及通过资本获得收入(《OECD 税收模型公约》第 11 条)同时不属于商业活动(《OECD 税收模型公约》第 7 条),而属于非商业企业的加密货币挖矿所得,原则上被归类为《OECD 税收模型公约》第 21 条意义上的「其他收入」,纳税人居住国对该收入拥有优先征税权。然而从奥地利法律角度,第 27b 条第 2 款第 2 项规定通过技术过程获得的加密货币被定义为现行收入。

3.2.1.2 实现收益(Realised Gain)

针对加密货币持有价值的实现收益(realised gain)进行税收,其应税行为包括将加密货币兑换为欧元或其他法定货币,用加密货币支付商品或服务。所得的计算方式为出售收入减去购入成本,其中出售价格默认为市场合理价值,交易成本(如交易费及咨询费等)可计入成本进行减免,而与金融资产相关的费用(如电费或购买硬件的费用)不计入成本,除非纳税人选择使用标准课税机制 (standard taxation option)。而加密货币之间的转换不被视为「出售处置」(disposal),因此不征税,此类交易产生的费用(如 gas, 平台手续费)不被视为显著支出,不计入税务抵扣,因此原加密货币的购入成本将沿用至新的加密货币。

3.2.2 亏损补偿

根据奥地利一般税收规定,涉及加密货币的收入产生的利润和亏损可以与其他资本收入的利润和亏损一起计算税务。例如,股息或处置股票所得。

3.2.3 商业收入

如果来自加密货币的收入在奥地利被归类为商业(企业)活动所得,该收入需要被归类为商业利润。对于加密货币行业,挖矿和质押(staking)所需设备大多较为专业与昂贵,需要在特定地点安装并投入使用,通常符合「常设机构」的定义。若生成加密货币或加密货币的收入归属于某个常设机构,则该常设机构所在的缔约国拥有主要的税收权。公司居住国通常会对该收入免税,但仍需要承担累进税率(progression)。

原则上,加密货币的特殊税率适用于商业资产和传统资本资产。然而,如果加密货币产生的收入是企业核心业务的一部分,则不适用该特殊税率。这意味着加密税制不应用于从事加密货币商业交易的企业,或从事商业加密挖矿的企业。来自此类活动的收入将按照累进所得税税率征税。由加密货币持有产生的亏损余额,若属于企业资产的一部分,将按商业资本资产的亏损余额进行处理。

3.2.4 资本利得税 (Realized Capital Gain)

从 2023 年 12 月 31 日之后,奥地利服务提供商需为资本收益支付资本利得税。自 2025 年起,凡有义务代扣资本利得税的机构,须为其所有加密货币收入出具税务报告(在纳税人提出要求时)。

自 2023 年起,只有出售加密货币获得利润时才需缴纳资本利得税(通常为 27.5%),如果交易产生亏损,还可以用于抵消其他加密货币的盈利,从而降低整体税负。与旧规相比,新规限定了应税事件于盈利交易,而非所有交易行为,同时添加了亏损能够用于抵税的利好制度。需要明确的是,这里的交易主要限制为出售加密货币而获利的资产增值行为,而挖矿、空投等行为所得被视为主动收入,不征收资本利得税。

3.2.5 增值税(Value-added Tax)

作为欧盟成员国,奥地利的加密货币增值税制度根据欧洲联盟法院(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 CJEU)有关加密货币及比特币的案例法制定。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转换不征收增值税。提供比特币或相关服务的机构,将被同等视为提供法定货币或相关服务机构进行征税,其税基(taxbase)由比特币资产价值决定。同时,由于欧洲法院(CJEU)判例法中没有明确服务接收方,比特币挖矿不需要缴纳增值税(VAT)(参考 CJEU2015 年 10 月 22 日,案件 C-264/14,Hedqvist 案)。

4. 加密货币监管制度

4.1 加密货币市场条例(Markets in Crypto-Assets Regulation, MiCAR)

加密货币市场条例(MiCAR)致力于建立统一的欧洲监管框架,以规范在欧盟范围内与加密货币相关的公开发行、交易准入及服务提供,同时促进创新发展,利用加密货币的潜力,并维护金融稳定与投资者保护。

MiCAR 以技术中立的方式将「加密货币」定义为:「一种价值或权利的数字表征,能够通过分布式账本技术或类似技术以电子方式进行转让和存储」。条例特别规范了加密货币发行与交易的透明度与信息披露义务、加密货币服务提供商(CASPs)及加密货币发行人的授权要求与持续监管、加密货币发行人和服务提供商的业务组织规范,以及在加密货币的发行、交易和托管过程中对投资者与消费者的保护规则,并为打击加密货币交易场所的市场操纵行为设定了相关规定。其中涵盖了包括发布指令、暂停服务、强制执行合规要求等权力,同时也确立了行政处罚机制、报告义务和程序性规则,以确保与欧盟监管标准和指令的一致性。

2024 年 7 月 3 日,奥地利国会通过《加密货币市场监管条例执行法案》(MiCA-VVG),2024 年 7 月 20 日生效,指定奥地利金融市场管理局(FMA)为主管机构,奥地利国家银行(Austria National Bank)作为合作方,监管在奥地利经营的加密平台需按 MiCAR 注册与申报。MiCA 对原有的功能型和支付型通证进行了重新分类,并依据此进行不同的招股说明书发布要求。

4.1.1 资产参考型通证(Asset-Referenced Token, ART)

ART 是一种加密货币,区别于电子货币通证(EMT),其价值通过参照某种其他价值、股权或其组合来维持稳定。(《MiCAR》第 3 条第 1 款第 6 项)

根据 MiCAR 第 16 条和第 20 条,拟发行 ART 的主体必须在发行前完成授权程序,且发行人须是在欧盟设立的法人或获授权的实体。授权程序需通过正式申请启动(参考 MiCAR 第 18 条)。目前,这些技术标准仍为草案,或将在 2025 年 12 月 31 日结束过渡。

此外,申请中必须包含一份法律意见书,确认该加密货币确实存在,且属于 MiCAR 定义范围,同时不属于电子货币通证(EMT)。最后,拟发行人需要提交加密货币白皮书,在获批后方可发布通证。

4.1.2 电子货币通证(Electronic Money Token, EMT)

电子货币通证的价值旨在通过锚定某一种官方货币的价值来维持稳定,可被视作锚定单一官方货币(如欧元、美元等)的稳定币,在 MiCAR 中被专门界定并受到特定监管。

根据 MiCAR 第 81 条第 1 款,只有信用机构或电子货币机构可以发行电子货币代币(EMT)。同时,由于 EMT 依法被归类为电子货币,因此《电子货币指令》(EMD)的第二章和第三章也必须遵守。相较于 ART,MiCAR 对于 EMT 发行人并未规定授权程序,而只需向金融市场监管局(FMA)进行通知并发布白皮书即可。

4.1.3 其它加密货币

实用型通证(utility token)及比特币等既不是资产参考通证(ART),也不是电子货币通证(EMT),同时也不属于 MiCAR 排除范围内的加密货币,无需获得发行许可,但需要发布白皮书同时遵守公平营销、反欺诈和信息披露等义务。

4.2 反洗钱法案(Anti-Money Laundry, AML)

奥地利的金融部门核心目标之一,是防止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被用于掩盖或转移非法来源的资产,以及用于资助恐怖活动。因此奥地利政府要求金融市场参与者必须采取预防性措施(识别客户身份(know your customer, KYC),透明的现金流动情况)以确保这一目标的实现。

加密货币相关的某些商业活动可能受到资金转移法律(money transmission laws)的约束。若加密货币被作为支付手段使用,并且被设计用于在第三方之间支付,且该网络在地域覆盖范围、商品 / 服务种类或接受方数量方面较为广泛,则可能触发许可要求。此外,如果在与货币、支付工具或支付手段相关的账户中进行操作,持有这些账户的实体可能需要获得支付服务提供商(PSP)许可证。

进行以下经营活动:为客户保管用于持有、存储和转移加密货币的加密私钥(托管钱包服务),加密货币与法币之间的兑换服务,加密货币之间的兑换服务,加密货币的转账服务,为发行和销售加密货币提供金融服务;均需要向奥地利的 FMA 注册为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VASPs)并遵守反洗钱(AML),识别客户身份(KYC)和客户尽职调查等义务。

4.3 加密货币政策监管范围

与生态社会税收改革(Eco-Social Tax Reform)同步,奥地利对加密货币持有收入征税的要求自 2022 年 3 月 1 日起生效,适用于 2021 年 2 月 28 日之后获得的加密货币(称为「新资产」)。而在此日期之前获得的加密货币持有被视为已有持有,不受新税收安排的管辖。这些资产将继续按照环保税收改革之前的规定,作为经济财产进行税收征管。

然而,如果在 2021 年 3 月 1 日之前获得的加密货币持有(旧资产)用于获取加密货币的当前收入,或者作为质押(staking)、空投(airdrop)、收益(bounty)或硬分叉(hard fork)等安排的一部分获得加密货币,根据 EStG 第 27b 条第 2 款规定的新税收规定将适用于此类收购,任何在此类活动中获得的加密货币将被视为新资产。

4.4 加密货币国际监管与合作

国际合作层面,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 )为奥地利提供了国际税收协调框架,通过《税收模型公约》指导加密货币在国际间如何分配征税权。例如:挖矿所得作为「其他收入」由纳税人居住国征税,同时对于商业收入,公司的居住国有权优先对这些商业利润征税,除非其活动是通过常设机构(根据《OECD 税收模型公约》第 5 条定义)在另一个缔约国进行。

目前,OECD 还正在推动实施加密货币的税收透明标准(Crypto-Asset Reporting Framework, CARF),旨在建立全球统一的信息自动交换机制,奥地利将被要求遵守自动信息交换(AEOI)标准。

此外,为预防双重征税,奥地利与多国签订 OECD 制定的双重税收协定(Double Tax Convention,DTC)协调国际税务,防止因居民在多个国家拥有税务义务而出现重复征税,明确国家之间的税收权利。这也依赖紧密的国际信息共享与合作,该机制同时能够达到反洗钱的作用。

作为国际特别行动工作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FATF) 成员之一,奥地利的反洗钱标准深受 FATF《加密货币及其服务提供商的指导意见(Guidance on Virtual Assets and VASPs)》影响,对加密资产与加密服务提供商(交易所,钱包等)提出合规要求,要求加密平台实施 KYC、客户审查,同时对于可疑转账,需上报奥地利金融情报单位(Austrian F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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